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眉太公路MTTJ1标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太公路MTTJ1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关于眉太公路1标段工程的决定,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我为主,依靠政府,配合政府”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三条 征迁工作内容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业主、协助地方,紧密围绕施工进展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地下管线迁改、地方协调、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眉太公路MTTJ1标段项目经理部征迁工作实行定岗定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1.眉太公路MTTJ1标段项目经理亲自主抓、负责工程的建设协调、征地拆迁的全面工作。
2.征迁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对外协调工作。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沿线各企业产权单位联系,落实眉太公路1标段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3.征迁办协调员根据施工需要,编制征地拆迁计划及资料汇总,处理征迁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协调、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本部门台账的建立,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信息报表、周报表以及业主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4.征迁办必须认真按照眉太公路工程总承包指挥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加强与所在地有关区、镇及企业产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到问题难点要逐级上报,由项目部统筹协调解决。
- 征迁办主任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项目经理上报征迁情况。
第五条 拆迁办须顾全大局,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六条 眉太公路MTTJ1标段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签订必须按宝鸡市及眉太公路总包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眉太公路MTTJ1标段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纸为依据,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宝鸡市及区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八条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用地。
第四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
第十条 征迁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中征地拆迁工作。
1.负责与眉太公路总包部及沿线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协助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报批手续、签订征地拆迁有关协议和管线迁改相关合同。
2.掌握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部制定的迁改推进计划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3.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申请。
4.征迁办协调员及时做好征迁台账的汇总及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部设专职征迁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区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办理工程内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向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理清所属权属人,同区、镇协调,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二条 配合项目部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施工工艺、流程进行土地勘测定界。
涉及临时用地要仔细认真规划,精细设计,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与县(市、区)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沟通,遇到村民自有绿地和房屋应避免私自与村民直接洽谈征地拆迁,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洽谈。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地使用前须进行现场核对,场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果林及林地。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弃碴,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利、国土、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迁改的现场实施
1.管线迁改工程,业主负责协调工作,项目部配合进行。
2.积极配合管线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管线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
3.管线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报项目部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于施工生产、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用地,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镇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产权人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
第十六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项目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通过复垦单位验收,尽早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宝鸡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眉太公路MTTJ1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